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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阜阳这些商家“发国难财”被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2/4 8:47:46 1778次浏览
  疫情防控期间,阜阳这些商家“发国难财”被处罚


近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通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一批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阜南县诚信生活购物中心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84消毒液从开业到2020年1月25日4.9元每瓶涨至2020年1月26日18元每瓶,2020年1月27日20元每瓶。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八条、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立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哄抬物价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8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阜阳市乾福药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安徽大全保健有限公司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盾守)折叠式防护口罩(呼吸阀)”100只,以25元/只价格销售52只;从安徽佳创医疗器械公司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霍尼韦尔N95口罩”300只,以38元/只价格销售143只。

且当事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均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及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809元;2. 违法所得5倍罚款、共计19045元

(二)未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案例三


1月27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界首市家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广场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乐岩时尚平面防护口罩未明码标价,无进货发票。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1月27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临泉县龙翔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土陂蒋晓鹏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N95口罩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此案已调查终结,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1月2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安徽华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镜湖路五小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保卫康牌过滤式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1月3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颍上县刘洋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35只N95口罩无中文标签,且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和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1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颍泉区忠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修正”板蓝根颗粒(现存20袋)和“敖东”板蓝根颗粒(现存20袋),两种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4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